上诉人(一审原告)(略)。
负责人褚某甲,男,组长。
委托代理人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柘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一般代理。
第三人柘城县玉皇寺。
负责人余某某,男,主任。
第三人柘城县X乡X村委会褚某前组。
负责人褚某丙,男,组长。
上诉人(略)(以下简称褚某后组)因柘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柘城县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柘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于2009年12月22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经协调,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已解决,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土地权属纠纷已经协调解决,上诉人褚某后组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略)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某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何彬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