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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被执行人潜江市X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潜江市X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我院辖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委托我院执行。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指定、提级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8日(2008)武区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斌

审判员程身龙

审判员余培为

二O一O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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