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周国森,河南某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某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
法定代表人郭某丙,该居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冰,河南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海鹏,河南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丁,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冰,河南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海鹏,河南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南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某乙、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森,上诉人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组长郭某丙,以及上诉人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和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冰、付海鹏,被上诉人郑州市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乙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不再交纳。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第一居民组和郑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乙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