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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涂光清,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园林第三初级中学教师,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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