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请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子邓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5年3月17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4月9日补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女邓某,X年X月X日生子邓某。婚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夫妻之间的关系,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邓某由被告金某某抚养,婚生子邓某由原告邓某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三、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