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第三机械制造厂潜江基地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林达广告服务部法律顾问,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江汉油田协解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喻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