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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一中民初字第118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1847号

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一锋,北京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巴沟村X路星标住宅小区X-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告济南市X路远生化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祝甸小区X号。

本院于2005年10月17日受理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济南市X路远生化研究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及被告济南市X路远生化研究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普安法玛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X路远生化研究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州中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赵静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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