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死者梁小朋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学生,住(略)。系梁小朋之女。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系梁小朋之子。公民身份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梁小朋之父。公民身份号码:x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Ⅹ
委托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