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xx公司诉上海xx公司、第三人上海xx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倪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第三人上海xx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上海xx厂(已于2004年5月19日注销)在第三人上海xx公司持有的人民币3,000,000元的股权系受原告上海xx公司委托持有,该股权实际持有人为原告上海xx公司;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十日内配合原告上海xx公司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办理有关将原上海xx厂持有的第三人上海xx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上海xx公司持有的相关手续;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查莹税晓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