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卢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倪x,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奚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该公司职员。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第三人上海xx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武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原上海xx厂(已于2004年5月19日注销)在第三人上海xx公司持有的人民币3,000,000元的股权系受原告上海xx公司委托持有,该股权实际持有人为原告上海xx公司;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十日内配合原告上海xx公司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办理有关将原上海xx厂持有的第三人上海xx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股权变更登记为原告上海xx公司持有的相关手续;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樱
书记员查莹税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