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捷孚凯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户籍地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邢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信息系统质量技术协会工作,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90弄X号X室,现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韩xx(系被告之友),男,住上海市宝山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韩xx(系被告之同事),女,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郭xx诉被告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一峰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xx及委托代理人吴x、被告邢xx及委托代理人韩xx和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xx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经济等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拨打110求助。原告曾于2010年1月向法院诉请离婚,后经家人劝说,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并无改善,报警次数也随之增加。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
被告邢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掌管家庭经济,双方并未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0年1月22日,被告确向法院诉请离婚,次月2日撤回起诉。之后,夫妻关系得以改善。期间,原告多次拨打110亦属实,但均系其报假警,原告也因此受到教育。2010年7月起,原告在其父母的挑拨下,与被告进入冷战状态。现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2001年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尚好,后为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次月2日撤回起诉。嗣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一度得以改善。2010年7月,双方因故再起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摘要》1份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虽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正确处理好各方矛盾,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