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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曾某燕,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纺织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丽荣,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09)仙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曾某某于2004年3月至2008年11月5日在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锻工车间工作。后双方因补办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与曾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湖北天轮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给付曾某某生活帮助费、养老保险金等x元(已给付完毕);

三、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双方不得再为劳动争议、社会保险等问题发生任何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曾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曾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审查确认,已记入笔录,并由双方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此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代理审判员印坤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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