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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严某某、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陆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略)。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严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严某某、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该案的过程中查明,依据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严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23295元,合计113295元。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严某某所有的位于(略)X村的厂房(产权证号为03562、X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严某某已履行借款利息15097元。现申请执行人(略)X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建洲

审判员蒋德才

审判员虞典耀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葛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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