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告北京丰润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丰润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万五千零五元,由(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焦彦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