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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初字第2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初字第299号

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告北京丰润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诉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丰润通电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的母公司(芬兰)诺基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一万零一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万五千零五元,由(美国)高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继祥

代理审判员焦彦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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