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陈××,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周××诉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与被告陈××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所有;
二、被告陈××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给付原告周××房屋产权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