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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诉陈××法定继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被告陈××,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周××诉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爱萍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周××与被告陈××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产权归被告陈××所有;

二、被告陈××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给付原告周××房屋产权折价款人民币2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陈××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8月12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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