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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康诉顾某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某地,现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成年,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顾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崔逸家

书记员周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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