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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某某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芜湖市XX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XX开发区XXX路X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芳端,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季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XX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XX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芜湖市XX工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邵勋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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