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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李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慈溪市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XX镇XX园。

法定代表人阮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19XX年X月XX日生,X族,住湖南省XX县XXX镇XXX厂宿舍XX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X号XX五金市场X栋X号对面。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湖南省XX县XXX镇李XX村X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XX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李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XX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慈溪市XX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王旭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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