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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19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7日6时至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黄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先后窜至潢川县付店加油站附近及付店新街往南走500米左右一条村X路上,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拿硬要付店中学学生王XX现金8元。杨xx现金10元、陈X一现金10元、陈X二现金10元。后被告人耿某某等人又窜到付店中学院内后面陈X三租住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找陈X三索要现金2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7日6时许,被告人耿某某伙同黄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三人先后窜至潢川县付店加油站附近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先后强拿硬要付店中学学生王xx现金8元。在付店新街往南走500米左右一条村X路上,采用同样手段抢走付店中学学生杨xx现金10元、陈x一现金10元、陈x二现金10元。当晚2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黄某×、黄某×三人又窜至付店中学院内后面陈x三租住的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找陈x三索要现金2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耿某某供述:昨天夜晚,我、黄某×、黄某×三人没钱在付店“黄”字草坪附近睡的,早上大概7点钟不到我们都说饿了,我说:找点钱花花。这时看到一学生骑自行车过来,黄某×就去截住那人自行车,等我和黄某×过去时那个学生已经回头走了,黄某×对我们说:才搜了8元钱。然后我们三人就一起往付店新街走,在一条村X路上等着学生过来,过一会,从西面来一骑自行车的男学生,我们三个站在路中间拦住那学生从他要钱,那学生掏出10元现金。我们就让他走了。之后我们还在这地方守着,过一会又来两个学生,我们截住他们从他们要钱,他们俩各掏出10元现金给我们。到夜晚9点多钟,我们三人从付店中学东翻墙进去,在中学内后面一出租房里,从一个叫陈X三的学生要了20元,当时陈X三说带了50元零花钱,问我们借多少,我说20元就可以。我们在男生二楼宿舍转悠,结果学校老师把我们逮住了,过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

2、同案人黄某×供述:昨天夜晚,我和耿某某、黄某×三人没钱住旅馆,就在付店“黄”字草坪附近睡的,早上大概6点钟,发现一学生路过,我就上去拦住他,问他要钱,后耿某某和黄某×一人拽一只胳膊将他架着,我就从他身上搜出8元钱。后来我们就一直往付店街走,在一家理发店门前黄某×又拦住一学生要了10元钱,走到付店村李庄的石墩子我们又拦住两个学生,从他们分别要了10元钱。到夜晚8点四十左右,我们三人从付店中学东翻墙进去,在中学内后面一间房子里,从一个叫陈X三的学生要了20元。我们拿完钱后又在付店中学转了两圈,结果被学校老师发现,将我们带到政教处,过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

3、同案人黄某×供述:昨天夜晚,我、耿某某、黄某×我们三人就在黄某凉亭睡的,早上黄某×第一个起来,拦住一个小男孩,然后就叫我和耿某某过去。小男孩从身上掏出8元钱给黄某×,之后我们就让他走了。我们三人一直往南走,路上碰见一骑自行车的小男孩,我就拦住问他带多少钱,他说带60元钱,我说借10元钱,小男孩就掏10元钱给我。走到路上有两个石墩子的地方,我们又拦住两个学生,从他们分别要了10元钱。到夜晚8点40左右,我们三人从付店中学后院跳墙进去,在中学内后面一间房子里,从一个叫陈X三的学生要了20元。我们拿完钱后想找个宿舍睡一晚,刚躺倒床上就被学校老师发现,将我们叫到政教处,过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

4、被害人王xx陈述:2010年6月7日六点钟左右,我骑自行车去上学,走到付店加油站的“黄”字地方突然出来一社会青年截住我,让我把钱交出来,不然就打我,然后又出来两个男青年,我当时很害怕就从身上掏出7元钱给拦我的那人,他们就上来搜我的身,从我后面的口袋里又搜出一元钱,他们共抢走我8元钱。

5、被害人杨xx陈述:2010年6月7日早上大约六点二十左右,我骑自行车走到快上312国道那地方,被三个年轻人截住了,他们就直接从我要钱,我身上当时带60元钱,我怕他们打我只好从兜里掏出10元钱递给了那个短发的人。他们把钱拿去后就放我走了。

6、被害人陈x一陈述:2010年6月7日早晨六点多钟我和同学陈X二骑自行车去上学,走到付店镇X村口有三个男青年把我们拦住了,其中一个说没吃早餐从我们要钱,另两个说你们不给我们就搜身,搜不到就打你们,当时他们说话很横,我看这情况就害怕了,我和陈X二就各从兜里掏10元钱给他们。这三个人有两个我认识,一个平头的叫黄某×、短头发的叫黄某×。他们俩以前和我一起上过学。

7、被害人陈X二陈述与被害人陈X一陈述基本一致。

8、被害人陈X三陈述:2010年6月7日晚上九点半左右,我和同学王X一、王X二到我们学校院内租的一间房子里,然后听到有人喊门,我就去开门,进来三个年青年,其中一个头发蓬松的走到我面前就从我要钱,我说没钱,他就说知道你有钱才来要的。我说只有20元了,他说20元可以了,临走时还说以后有事会帮我的。他们三人走后我们就报老师了。

9、证人王X二证言证实情况同被害人陈X三陈述基本一致。

10、证人钟xx证言:2010年6月7日九点三十分左右,接到崔xx老师电话,说有社会青年进入学校。我立即安排王X三老师和政教工作人员进行巡查,在寝室内查出三名社会青年,然后将他们带到政教处盘问,之后我就报警了,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把他三人带走了。

11、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12、领条证实被抢赃款已追退失主。

13、耿某某户籍证明。

14、抓捕经过。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耿某某结伙作案,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1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艳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王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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