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文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西四环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负责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北京市国府闻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中山市华艺工艺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X镇海洲西海工业大道南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冠华专利事务所经理,住(略)。
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西四环分店、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中山市华艺工艺灯饰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文广在开庭前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灯具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针对被告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某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莹辉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高仕力国际灯具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