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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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与刘某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成某枚,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正月两人订婚,2007年9月1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前,两人相处的时间很少。婚后,原、被告各自在外打工。2009年9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十三年零七个月。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正月原、被告订婚,2007年9月1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少,婚后,两人各自外出广东和上海打工。2009年2月份,原告去上海找被告,两人因小事发生矛盾,原告便返回广东。2009年9月被告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七个月。原告于2010年7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原告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元国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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