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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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志强、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皇集乡X村无故殴打李原乡X村民董xx,后董xx的父亲董xx和其哥董xx、董xx等人到皇集乡X村寻找董xx时,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用砖头将董xx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董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没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己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一x、董二x、董三x、董四x、张一x、皇xx、张二x、张三x、赵xx、张四x、王xx、杨xx、张五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皇永超

审判员赵文云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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