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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山东烟台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程某某,2008年7月18日在西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一块回山东务工,到山东后,被告借口自己有债务、女儿摔伤等,给原告要走现金一万元。被告打着结婚的幌子,以骗取钱财为目的,被告一走就是一年多,开始电话不接,半年后干脆把号码换掉,致使至今无法联系,导致原告人、财两空,在彻底绝望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法律为我作主,解除这段使人恶心的骗婚婚姻,追回其骗取的两万多元现金。

被告缺席无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婚姻档案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及夫妻感情。

经庭审质证,被告因缺席而未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均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7月16日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只生活了几天,被告便一去没有了音信。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三间瓦房、三间平房、25英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部、冰箱一台、四轮拖拉机一辆;被告没有婚前财产。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原、被告只在一起生活了几天被告就离开了原告一直没有音信,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的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时提出要求追回被告骗取的两万多元现金,但未举出有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

二、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军平

审判员位海龙

人民陪审员张应民

二0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白富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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