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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付某要求宣告焦某乙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付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焦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人焦某甲、付某要求宣告焦某乙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书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焦某甲、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焦某甲、付某诉称,申请人于1996年5月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焦某丹,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焦某乙。2005年5月26日晚8时许,申请人焦某甲之母张兰英带焦某乙外出时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被人将焦某乙抢走。申请人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警方立案侦查,案件至今未果,焦某乙至今下落不明。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焦某乙死亡。

经查:申请人焦某甲、付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焦某乙系申请人焦某甲、付某之子,生于2004年2月24日,系河南省汝州市X乡X村X组人。2005年5月26日晚8时许,申请人焦某甲之母张兰英带被申请人焦某乙外出时,在洛阳市涧西区同乐寨被人抢走,后申请人即向洛阳市公安局涧西分局报案,经该局立案侦查至今未果。2009年6月9日,申请人焦某甲、付某向本院申请立案,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焦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7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总4348期)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被申请人焦某乙下落不明,现已满4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焦某乙下落不明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焦某乙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90元由申请人焦某甲、付某负担。

审判员杨书水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纯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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