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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某人民法院审理义马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姜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义马某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义马某人民法院审理义马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姜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马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姜某无罪。抗诉机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航、苏云峰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某人民法院(2010)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薛喜梅

代理审判员刘迪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曹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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