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中亚真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盾,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高频设备厂业主,住(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冀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XXXX栋XXX号。
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审理原告徐州中亚真空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雅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营的株洲市芦淞区高频设备厂系多年业务往来单位,自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期间,该厂数次向原告采购电子管,至今仍有x元货款未付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8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晏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前支付所欠原告徐州中亚真空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8月7日前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及本案诉讼费469元;
二、原告徐州中亚真空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被告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