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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X诉金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

被告金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X应于2010年9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陆X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金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7月2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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