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
被告金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金X应于2010年9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陆X人民币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金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7月2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骆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