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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鲍某某及原审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仓胜,长垣县X街道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某(又名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振中,长垣县X乡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某、鲍某某及原审被告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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