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甲,基本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舒心苑老年公寓。住所地:洛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
委托代理人:孔朝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上诉人程某甲、程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舒心苑老年公寓、郭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程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席某某,上诉人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程某甲、席某某,被上诉人洛阳市舒心苑老年公寓的法定代表人郭某,被上诉人郭某及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舒心苑老年公寓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孔朝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p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俊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军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