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XX诉甲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汪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李XX,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甲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齐北海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甲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前返还原告刘XX保证金人民币9,000元;

二、原告刘XX在双方当事人合作期间维修、销售钟表的法律责任由原告刘XX自行承担与被告甲某某无关;

三、案件受理费107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3.5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负担26.75元,被告甲某某负担部分于2010年9月16日前直接付给原告刘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北海

书记员范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