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长沙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街X村X组。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本案中的其他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依法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长沙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诉称“其与本案被上诉人及其它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属实体审理的范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第一工程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鹏
审判员葛宇进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