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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镇平县赵湾水库管理局副局长,住(略)。

辩护人于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赵湾水库灌区供水公司经理,住(略)。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某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渠道转让使用权经营协议》系赵湾水库管理局集体研究通过,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刘子国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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