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彭某、肖某磊、肖某龙:
邓某申请执行与彭某、肖某磊、肖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9)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