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胡某。
被告曹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曹某、李某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某在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x.4元以及被告曹某在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x.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胡某在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x.4元以及被告曹某在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x.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代理审判员曹某英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