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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女。

被告朱某,男。

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将女儿朱某琳变更随被告共同生活。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原、被告所生之女朱某琳自2010年5月起随被告朱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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