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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7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715号

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长红,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盖晓峰,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308国道与海尔路交接处。

被告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安市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汤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大统纺织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东安集团有限公司东安市场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内蒙古哈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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