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任某、被告人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楚某驾驶豫x号轿车,沿新密市X路王天顺诊所门前边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走的推着婴儿李某某的任某相撞,致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楚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陈述,证人程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杨进生
审判员乔建忠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黄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