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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本院判处罚金2000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5月25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育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需要补充侦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并申请恢复庭审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预谋后,在新郑市白象方便面厂附近一门面房二楼内开设赌场,以每天一百元的工钱雇佣刘××负责“打头儿”,冯××等人负责望风,组织郑××、刘××、王××、范××、周××等人以麻将饼牌为赌具,以“推饼”的方式参赌。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等人从中抽取利钱牟利。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缴抽取的利钱62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的供述、证人李华明、吴瑞娟、范××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常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预谋后,在新郑市白象方便面厂附近一门面房二楼内开设赌场,以每天一百元的工钱雇佣刘××负责“打头儿”,冯××等人负责望风,组织郑××、刘××、王××、范××、周××等人以麻将饼牌为赌具,以“推饼”的方式参赌。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等人从中抽取利钱牟利。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查缴抽取的利钱62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他和马某某、常某甲一起在薛店镇方便面厂对面一楼房内开设赌场,商量开场后各自联系自己的朋友来赌博,所得钱三人分成;他安排刘××负责“打头”收钱,马某某安排二个人,一个负责放风,一个负责看门,给这几个人每个人每天发100元工资。他联系的有刘××、郑××、刘某强,马某某联系有小某、记国,其余人由常某甲联系。他分到过1600元钱。

2、被告人常某甲供述,2010年1月份的一天,他和刘某某、马某某一起商量租用常某礼的房子开设赌场,自己分了1000多元钱。

3、证人刘××证实,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本村的常某甲租用她家的空房子,第二天听说在她租出的房子内开设赌场被公安局当场抓住了。

4、证人王××证实,2010年1月12日晚上在薛店镇白象方便面厂东边的临街房参与推饼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有纪国、志强、广军、郑××、小某等人,赌场是五杰、常某乙、马某某开的,打头的每锅提50元钱,大锅提100元。

5、证人范××证实,2010年1月12日晚上在薛店镇白象方便面厂东边的临街房参与推饼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有刘某、纪国、广军、刘某×等人,赌场老板有刘某某、马某某。

6、证人刘××证实,2010年1月12日晚上,刘某某让他在其开设的赌场放风、打头。

7、证人冯××证实,刘某某让他到开的赌场看门,每个晚上刘某某给他100元钱。

8、证人郑××、刘××、周××、常××、马××、刘某×、师××、张××、刘某×、刘某×、李××、吴××、张一×均证实自己在马某某、刘某某、常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或者观看赌博的情况。

9、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三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赌具和参与赌博的情况。

10、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赌场的赌具和赌资情况。

11、治安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人员的处罚情况。

12、到案经过和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0年1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常某甲于2010年5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13、新郑市结核病防治所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患有两上肺继发性结核病(传染性结核)。

14、黄某水利委员会黄某中心医院黄某【2010】刑医鉴字第X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刘某某患双上肺继发型肺结核(部分病灶性质较硬,但仍有一定传染性)。

15、本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的判刑情况和释放时间。

16、常某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三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常某甲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常某甲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常某甲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0年6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3日起至2011年3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吴俊平

二Ο一Ο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某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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