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
被告管某,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某与被告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理,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因生意之需于2008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于2008年3月23日、5月9日各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言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还款,但原告数十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一直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x元。
被告管某辩称,25万元借款属实,被告愿意支付利息x元,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管某应返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偿付利息人民币x元,合计人民币x元。此款给付方式:被告管某应于2010年5月底前先给付原告杨某人民币x元,被告于同年6月、7月底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如上述分期履行的债务有一期不履行的,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全部债务(扣除已履行部分)向本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385.25元,减半收取2692.62元,由被告管某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5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
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