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
被告吴X。
原告毛X诉被告吴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晖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和被告吴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诉称,被告在浦东新区X室室外公共空间筑起铁门及栅栏,并用木板封死,还在私自搭建的空间内堆放大量旧家具、纸箱、生活用具、自行车等,还晾晒衣服,严重干扰原告正常生活,其堆积、侵占的空间将原告家厨房通风窗完全遮闭,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经当地居委会、物业出面干预,物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报城管,被告仍置若罔闻,拒不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通风的搭建在浦东新区X室室外的公共走道内的违章搭建,并搬走堆放的各类杂物,恢复原状。
被告吴X辩称,因自己住房面积偏小,所以在1998年入住时在公用部位搭建了铁栏栅,安装了铁门,里面堆放了一些杂物,并未影响原告。现杂物可以清除,但为了自身安全,不同意拆除铁门及铁栏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住房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X室,被告住房位于同弄同号X室。1998年,被告在其住房靠近原告厨房外公用部位用铁栏栅封闭,并安装铁门,用于堆放杂物。原告于2004年入户后,认为被告在公用部位的的搭建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原告向被告交涉并通过居委会、物业协调,以及向城管投诉,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房产证、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间应接受一定的限制。本案中,被告在其住房靠近原告厨房外共用部位违章搭建并堆放杂物,影响了原告的通风及采光,应认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被告应当依法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搭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X室室外公用部位的违章搭建并清除堆放在公共走道上的杂物,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吴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晖
书记员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