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顾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顾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周健
书记员张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