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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与邱某某经济补偿金某议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威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

仲裁申请人邱某某与仲裁被申请人威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伦服饰公司)因经济补偿金某议仲裁一案,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9月9日作出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9月28日,威伦服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威伦服饰公司诉称,邱某某在仲裁中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仲裁委员会做出错误裁决。威伦服饰公司要求邱某某办理离职手续,赔偿威伦服饰公司损失,并返还威伦服饰公司原始画册和电子文档等,在此前提下,威伦服饰公司同意支付邱某某2009年6月工资、年休假折算款和经济补偿金。综上,请求撤销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

被申请人邱某某辩称,威伦服饰公司故意解除劳动合同,威伦服饰公司也无损失,邱某某已将所有文件交还给威伦服饰公司,由威伦服饰公司的行政人员签收,所以威伦服饰公司系故意拖延支付工资、年休假折算款和经济补偿金。据此,请求驳回威伦服饰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佐证。威伦服饰公司主张邱某某工作错误而导致威伦服饰公司的损失,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威伦服饰公司无证据证实邱某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损失,故威伦服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威伦服饰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邱某某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威伦服饰公司应当及时支付邱某某的工资、年休假折算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威伦服饰公司主张邱某某在办理离职手续,赔偿威伦服饰公司损失及返还原始画册等之后,威伦服饰公司才同意支付邱某某上述款项,威伦公司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如对此存在争议,威伦服饰公司可另行解决。综上,威伦服饰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威伦服饰公司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威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普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威伦(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俊

审判员金某

代理审判员武之歌

书记员仲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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