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雷某与朱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雷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朱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雷某与被告朱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朱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诉称,我和被告同住一个院子,2006年6月11日中午12点左右,我正在院子里晒麦,被告朱某甲从地里回来后说我偷他一个鸡蛋,我说没偷,朱某甲就到我屋里与我发生争执,并用拳头朝我脸上打了一下,接下来,他又准备打我,我也用手舞抓了他几下,但没舞抓住,这时,被告朱某甲之父朱某乙进到屋里,要拉朱某甲,就在同时,朱某甲又推了我一把,把我推倒在椅子上,导致外阴受伤,我当即向派出所报了案,第二天,派出所问过笔录后也没做任何处理。我于2009年6月14日至6月19在日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某住院治疗6天,被诊断为外阴血肿和左下肢软组织损伤,共花去医某某962元。现要求被告赔偿医某某、护某某、误某某、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75元。

被告朱某甲辩称,2009年6月11日中午,我发现家里的鸡蛋丢了,我就去问原告雷某,但雷某不承认,我举起拳头准备打她,碰到了原告的胳膊,当时原告手里拿着一个绣花针还在我左侧太阳穴位置扎了一下,接下来,我父亲朱某乙到场将我拉走了,我没有推倒原告,我不应赔偿原告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与被告朱某甲两家同住在一个院子里,2009年6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朱某甲到家后指责原告雷某偷了自家的鸡蛋,原告雷某予以否认,被告朱某甲遂到原告雷某的房间里与雷某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朱某甲推了原告雷某一把,使原告雷某摔倒在背后的椅子上致伤,此时,被告朱某甲之父朱某乙将朱某甲拉走,原告雷某当即向110报案,汝州市公安局寄料镇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雷某于2009年6月14日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某就诊,被诊断为:1、外阴血肿;2、左下肢软组织损伤;3、头晕。共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某某885.9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某某、护某某、误某某等共计2175元。

另查明:被告朱某甲自称自1996年开始患有精神病,至今未痊愈,原告雷某也承认被告朱某甲患有精神病。还查明,从汝州市X镇到汝州市区的公交车票价为5元。

上述事实,由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争执是否偷鸡蛋的问题时,被告将原告推倒致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被告应承担赔偿原告医某某、误某某、护某某等费用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明知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争执,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原告对其损失应自担30%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有:医某某885.9元、护某某100元(每人每天20元×5天)、误某某100元(每人每天20元×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每人每天10元×5天计算),参照从寄料镇到汝州市区的公交车票价,本院酌定交通费为10元,以上共计1145.9元,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802.13元。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雷某医某某、护某某、误某某等共计802.13元。

二、驳回原告雷某其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15元,被告朱某甲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国卿

代理审判员刘学彬

代理审判员王少磊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俊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