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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a诉周a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a,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村x号x室。

被告周a,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市X镇X村x号。

原告孙a与被告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a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a诉称,199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5月23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双方登记结婚后,被告便一直居住在原告家中,夫妻感情也一直很好,未发生过争吵。2007年9月3日,原告下班回家发现被告不在家中,而且家中的结婚证、照片、有关贵重物品的发票、银行卡(内有存款13万元)、铂金手镯、铂金项链、铂金挂件、铂金戒指及床上用品均被被告拿走。原告随即拨打电话至被告老家询问被告情况,其家人称被告并没有回老家。原告遂至航华派出所报案。之后,原告曾至被告户籍地寻找被告,并未找到被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铂金手镯1只、铂金项链1条、铂金挂件2只、铂金戒指1枚及银行卡内存款13万元。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铂金手镯1只、铂金项链1条、铂金挂件2只、铂金戒指1枚及银行卡内存款13万元之诉讼请求。

被告周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5月2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居住于本市闵行区X村X号X室房屋。2007年9月3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并向警方报案,但至今未果。原告曾于2008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经审理后于2009年2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现原告认为被告自离家出走至今已有2年之久,故再次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单、航华三村第一居委会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经庭审质证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共同生活期间理应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而被告却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离家出走,至今逾2年以上,导致夫妻间无法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孙a与被告周a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克新

审判员薛靓

代理审判员吴秀凤

书记员钱建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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