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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默泉,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沈晓平,辽宁恒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出口加工区X#工业园D-1-1。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任铁军,辽宁鹏润(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天上人间大酒店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经查:2008年3月17日,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与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通过邮件达成被褥等床上用品的买卖合同,约定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卖给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床上用品共2376套,分3个集装箱,买方指定船名,最迟不能晚于23日去日本大阪的船。3月19日,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指定3月22日船期,船名航次为“x”轮V.x。而后,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就两票三个40尺集装箱货物代为订自中国大连至日本大阪的预计船期为2008年3月22日的“x”轮V.x航次的舱位。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后,向大连中远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船代)订舱。中远船代接受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订舱后,将两票货物的提单号x和x告知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天津顺佳物流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出具了涉案货物的配舱回单,载明:船名航次“x”轮V.x,提单号x,从大连至大阪,两个40尺箱,预计船期3月22日,入港时间周五(即3月21日)0800时至2100时。3月21日上午在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报关后,三个集装箱货物入港,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批准进入。当天傍晚,中远船代向烟台海运大连分公司发函,提出中远船代原配于烟台海运大连分公司“x”轮x上的箱子,由于舱位有限,请烟台海运大连分公司作撤载安排,不予上船,其中包括涉案两个集装箱。就另一个已装上“x”轮的集装箱,中远船代于3月22日作为承运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发了托运人为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凭KHF有限公司指示,装货港为中国大连,卸货港为日本大阪,货物为箱号x的装有180箱床单的集装箱,提单号为x的提单。

3月24日,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接到通知,箱号为x和x的两个集装箱没有上船。中远船代为此于4月21日出具了未上船证明,证明:我司配船“x”V.0808,提单x,箱号x和x因船超载,此箱没有上船。3月24日,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申请撤销货物报关单,理由是:船务公司数据统计不准确,致使货物爆仓,货物无法装船。同日,日本住金物产株式会社通知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因货物没有全部出货而无法赶上3月28日的卖期,故取消涉案货物的订单,要求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将货物集中销毁,并赔偿损失x日元。3月25日,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大连万顺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万顺达)将该两箱货物由日本国际航空公司空运至大阪,为此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于4月16日向大连万顺达支付了空运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另外,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因该两个集装箱被撤载并运往机场于4月18日支付撤载费和陆路运费人民币6694元,于3月25日支付海关撤关费人民币1270元。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没有就这两个集装箱支付海运费120美元,也没有支付港杂费人民币3780元。根据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提供的船期表,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从大连到大阪的集装箱班轮在3月22日有船,之后直到3月29日才有下一班船。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在订舱前没有将其与贸易买方约定的“不能晚于23日去大阪的船”的要求告知过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确认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为:

1.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支付空运费256,306元人民币及利息36,839元人民币;

2.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支付撤关费1,270元人民币及利息185元人民币;

3.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就涉案货物支付撤载费和陆运费6,694元人民币及利息980元人民币;

4.一、二审法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90元人民币。

以上四项金额合计为307,764元人民币(以下称“涉案金额”)。

二、为最终解决本案纠纷,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愿意负担上述涉案金额的45%,即138,494元人民币,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上述涉案金额的55%,即169,270元人民币。

三、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的138,494元人民币需在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到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收款人:大连新元吉田室内用品有限公司

开户行:大连银行第一中心支行(中山支行)

账号:x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全权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为2745元人民币,由上诉人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妍

代理审判员刘洪

代理审判员陈铁强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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