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怀中民抗字第X号
抗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怀化市鑫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化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提请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2010年11月30日,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湘怀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张泽军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