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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XX与被执行人王XX、徐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系被告之母)

申请执行人安XX与被执行人王XX、徐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安XX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36元及利息,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安XX已与被执行人徐XX达成和解协议,由徐XX一次性支付本金x.3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现徐XX已经履行还款x.36元,申请人安XX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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