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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诉黄某乙排除妨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黄某丙。

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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