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
被告黄某丙。
原告胡某诉被告黄某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擅自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辉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