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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某诉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宣某,男。

被告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诉被告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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