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宣某,男。
被告顾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某诉被告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