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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徐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金某某。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金某某及其与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要求被告徐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金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某某、金某某辩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应于2010年6月6日前归还原告沈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被告金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2970元,由被告徐某某、金某某负担。被告徐某某、金某某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6月6日前交付本院。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云龙

审判员 阋s

代理审判员洪国抗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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