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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倪X诉姚X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原告倪X8,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竖新XX。

被告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号。

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X、倪XX诉被告姚XX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1975年11月两原告经人介绍收养一女姚XX,并将其抚养成年。近年来,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双方关系失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收养关系。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姚X、倪XX与被告姚XX自愿解除收养关系;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两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8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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